1 .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2.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3 .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 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4 .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5 .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6 .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7 .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8 .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9 .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10. 年度財務報告及期中財務報告。
11 .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本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設置審計委員會,審計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權,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。
第二屆任期: 民國110年7月5日至民國113年7月4日
委員會成員:
職稱 | 姓名 | 主要經(學)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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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董事/召集人 | 吳貴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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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董事/委員 | 謝宏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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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董事/委員 | 張茂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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